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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公示

发表日期:2010年1月12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630 次

 
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公示
 
一、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在辖区内市政设施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2、下列情况不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之列:
(1)投诉人未先行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解决的;
(2)因使用不当或第三者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4)违法违章的房屋建筑工程;
(5)超过保修期规定的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6)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7)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8)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或提出退、换房要求的;
(9)被投诉人已破产、解散、失踪、死亡等无投诉对象的;
(10)房屋建筑工程以外涉及规划、环境的投诉;
(11)法律法规明确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范畴的。
二、投诉受理程序
市质监站设置质量投诉受理窗口,专人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投诉,由备案室先行受理。依据受理范围,办理工程质量投诉登记,填写《工程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建立质量投诉登记台帐。综合办公室协助做好投诉接待。投诉人须告知下列情况:
(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
(2)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
(3)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部位、情况简述及举证材料;
(4)投诉人的具体意见。
三、质量投诉基本处理程序
1、工程质量投诉窗口,根据投诉的性质,书面指定具体科室或责任人承办,并将相关材料转交承办人。
2、一般质量问题,承办人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达投诉工程的现场,会同责任单位查阅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并核实投诉情况;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承办人应书面明确处理意见、处理时限和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并经相关责任单位和投诉人会签归档。
3、涉及存在严重结构安全缺陷与质量问题,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而质量责任认定一时又有困难的投诉,质监站敦促建设单位首先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提出处理方案,采取相关工程质量鉴定、检测等手段,确定投诉初步处理意见。
4、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和投诉处理相关资料交工程质量投诉受理部门归档。
5、对投诉的质量问题不能认真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敷衍的质量责任主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6、投诉处理人员应热情、科学、公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了事。要把处理的有关程序与步骤告知投诉人。对无理投诉、反复投诉和不了解专业知识的投诉应做好解释协调工作。
 
四、投诉档案及其它
1、投诉处理全部结束后,投诉受理机构(不含指定处理部门,下同)应及时整理投诉档案归档。
2、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投诉受理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
3、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费、鉴定费、处理方案设计费、处理费用等,由责任单位承担。
4、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电话:3048460    联系人:闵庆安    
 
 
 
 
 
                                               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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